1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犯罪偵查階段之通訊監察書應向法院聲請核發
(B)為維護監獄的秩序與安全,受刑人不得主張秘密通訊自由
(C)看守所監聽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的談話內容,係對於被告秘密通訊自由的侵害
(D)監獄長官閱讀受刑人發受書信,係對秘密通訊自由核心內涵之侵害,無法基於任何理由正當化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4), B(3), C(19), D(9), E(0) #3865119

詳解 (共 4 筆)

#7348656
釋字第631號
...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而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來源:憲法法庭  補充:通訊保障及監察法§5
A:正確。
ㅤㅤ
釋字第756號
...其中閱讀書信部分,未區分書信種類,亦未斟酌個案情形,一概許監獄長官閱讀書信之內容,顯已對受刑人及其收發書信之相對人之秘密通訊自由,造成過度之限制,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至其中刪除書信內容部分,應以維護監獄紀律所必要者為限,並應保留書信全文影本,俟受刑人出獄時發還之,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秘密通訊及表現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
(來源:憲法法庭
B:受刑人依然受基本人權之保障。
D:若為維護監獄紀律,且符比例原則,監獄長官仍可閱讀、刪除書信內容。
ㅤㅤ
釋字第654號
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亦予以監聽、錄音,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來源:憲法法庭
C:受侵害的是被告的訴訟權。
3
0
#7345574
這題考的是憲法第 12 條**「秘密通...
(共 108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7349104
1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答案為 (A)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 釋字第 631 號釋字第 654 號 及 釋字第 756 號),有關秘密通訊自由之敘述分析如下:
  • ✅ (A) 正確:犯罪偵查階段之通訊監察書應向法院聲請核發
    根據 釋字第 631 號,秘密通訊自由旨在確保人民通訊內容不受國家侵擾。偵查機關為犯罪偵查目的實施通訊監察(監聽)時,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上應向獨立、客觀之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令狀主義),不能由檢察官自行核發。
  • ❌ (B) 錯誤:受刑人仍享有秘密通訊自由
    根據 釋字第 756 號,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了因人身自由受限制所附帶之限制外,其與一般人民一樣享有憲法保障之權利,包括秘密通訊自由。獄方僅能基於監獄行刑目的在必要範圍內進行限制。
  • ❌ (C) 錯誤:監聽律師與被告談話主要侵害的是「訴訟權」
    根據 釋字第 654 號,看守所監聽、錄音受羈押被告與律師之接見內容,係妨礙被告與辯護人充分自由溝通及防禦權之行使,主要違反憲法保障之「訴訟權」(防禦權),而非單純定義為秘密通訊自由之侵害。
  • ❌ (D) 錯誤:閱讀書信雖屬核心侵害,但可基於特定理由正當化
    根據 釋字第 756 號,監獄長官「閱讀」受刑人書信確實觸及秘密通訊自由之核心內涵。但大法官並未說這「無法基於任何理由正當化」,而是認為必須「區分書信種類」或「斟酌個案情形」(如:為達成監獄行刑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若一概不分種類閱讀才屬違憲。
ㅤㅤ
? 考試重點記憶點:
  1. 釋字 631 號:監聽票由 法院 發。
  2. 釋字 654 號:律師接見 不能監聽(保障訴訟權)。
  3. 釋字 756 號:受刑人信件 可以「檢查」(看有沒有夾帶違禁品),但 不能隨便「閱讀」
0
0
#7348850
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 (A) 錯誤...
(共 20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994828
未解鎖
16.               ...



(共 3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私人筆記#8005192
未解鎖
正確答案是 (A)。依司法院釋字第 6...
(共 49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