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行政罰法規定,有關沒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沒入之物,原則上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B)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章之工具者,得裁處沒入
(C)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得對該物沒入
(D)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統計: A(277), B(717), C(170), D(301), E(0) #3563707
詳解 (共 7 筆)
- 根據行政罰法第21條:「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 這確立了沒入的對象以受處罰者所有的財產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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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21 條 (沒入物之所有人) 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
- 根據行政罰法第22條第1項,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的物,要被當作違章工具而沒入,其所有人的主觀要件是「故意或重大過失」。
- 僅僅是「過失」是不夠的,必須達到「重大過失」的程度,才能對第三人(物之所有人)的財產進行沒入,以保障其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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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22 條 (沒入之裁處) I.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II.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
- 根據行政罰法第22條第2項:「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 這是為了防止脫法行為,避免違法者透過轉讓所有權的方式來規避沒入的處罰。
- 根據行政罰法第23條第1項:「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 這就是「追徵價額」的規定,確保在無法沒入原物時,仍能剝奪其相當於該物價值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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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23 條 (沒入物價額或減損差額之追徵) I.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 II.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 III.前項追徵,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
B 錯在過失,是要重大過失或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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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
行政罰法第21條規定:「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此為原則性規定。 -
(B) 錯誤
行政罰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選項(B)僅稱「過失」,未達「重大過失」之程度,且漏未包含「故意」,故不符法定要件。 -
(C) 正確
行政罰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物,因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因此,若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而故意取得所有權以規避,仍得對該物沒入。 -
(D) 正確
行政罰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選項(D)所述符合此規定。 -
B)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過失」得裁處沒入 ❌
法條正確門檻: 必須是所有人的 「故意或重大過失」 ,僅為「過失」尚不符合沒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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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案例(僅為輕過失):
甲將汽車借給有駕照的乙使用,乙開車去載貨時,因未注意後車廂門未關好,不慎將貨物散落路面,被警察認定為裝載不穩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該車雖是甲的,但甲僅是一般過失(未檢查車門鎖),未達重大過失,因此不得將甲的汽車沒入。 -
正確案例(重大過失):
甲明知乙經常無照駕駛且習慣酒駕,仍將汽車借給乙。乙果然酒駕遭查獲。此時因甲有「重大過失」,即使車主不是受處罰的乙,仍可依法裁處沒入該汽車。
(C)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而取得所有權 ✅
法條意旨: 行政罰法第22條第2項,防止利用移轉所有權來規避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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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賭博電玩店負責人A得知警方即將查緝,店內賭博機台可能被沒入。A私下將機台「出售」給不知情或配合的B,待查緝時主張機台非A所有。
若事後查明B是為了幫A規避沒入而取得所有權(例如B為A的親友、以顯不相當的低價買受等),即使機台現在屬於B,仍可對該機台裁處沒入。
(D) 得沒入之物,處罰前被處分致不能沒入,得沒入其價額 ✅
法條意旨: 行政罰法第23條,防止受處罰者在沒入前將標的物處分掉,使沒入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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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環保局查獲某工廠非法貯存廢棄物,依法該批廢棄物(或存放容器)得沒入。
工廠負責人於收到裁處書前,連夜將該批廢棄物運往他處銷毀或變賣。
此時環保局雖然無法沒入原物,但仍可裁處沒入該批廢棄物(或容器)的「價額」(例如該批物品的市價或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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