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具有下列何種情事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A)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其破產終結已滿三年者
(B)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
(C)受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及第 66 條第 2 款解除職務之處分,已滿三年者
(D)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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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73), C(20), D(14), E(0) #1167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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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78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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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其破產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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