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稅捐機關就同一事實,因認原調增利息收入之核定違法,於有利於相對人之情況下,減少應補徵之稅
額,變更原核定內容。此一變更行為係屬下列何者性質?
(A)行政處分之撤銷
(B)行政處分之治療
(C)行政處分之轉換
(D)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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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 B(518), C(2071), D(251), E(0) #2799448
統計: A(311), B(518), C(2071), D(251), E(0) #2799448
詳解 (共 8 筆)
#5250112
有瑕疵的行政處分之治療方式有,補正及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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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6649
資料來源:國家文官學院
| 行政處分之補正 | 行政處分之轉換 | |
| 1. 意義 | 有程序瑕疵之行政處分,因補行法律所要求之行政行為,而排除違反程序規定之效果,是「程序瑕疵之補正」。 | 有瑕疵之行政處分,因轉換而成為無瑕疵之行政處分。 |
| 2. 方式 | 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有程序瑕疵之行政處分,除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1)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 (2)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 (3)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 (4)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 (5)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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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限制 | (2)至(5)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因補正遲誤法定期間之處理 (行政程序法§114III)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 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
(1)違法行政處分,依同法第117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2)轉換不符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3)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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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0058
行政程序法 第 116 條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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