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在臺灣地區有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的情況,在
臺灣最長之停留期限共為幾個月?
(A)5 個月
(B)6 個月
(C)7 個月
(D)8 個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 B(33), C(2), D(47), E(0) #1197706
統計: A(1), B(33), C(2), D(47), E(0) #1197706
詳解 (共 1 筆)
#509114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3個月:必要時得延期1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6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前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2個月:第3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2個月:第4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不得逾1個月:第5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依事實需要核給。
前2項停留期間屆滿,除依規定許可居留或定居外,應即出國。
----->6個月+2個月=8個月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