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民事第二審通常訴訟程序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採續審制,原則上仍許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於法定例外之情形時,第二審 法院得駁回之
(B)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內僅對於第一審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即不 得對第一審判決其他部分聲明不服
(C)原告在第二審程序將原訴合法變更為新訴時,第二審法院不得將第一審就原訴所為之判決維持或廢 棄改判,僅得就變更之新訴審判
(D)基於訴訟權保障,上訴縱基於騷擾對造、法院,或延滯、阻礙對造行使權利,第二審法院亦不得處 上訴人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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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39), C(258), D(18), E(0) #3311934
統計: A(83), B(139), C(258), D(18), E(0) #3311934
詳解 (共 4 筆)
#6208703
(A)X
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及第448條規定,第二審採續審制,原則上不許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於法定例外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B)X
民事訴訟法 第460條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C)O
71台上3746號裁判(71年8月31日)
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合法者,原訴可認為因而視為撤回時,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自當失其效力,第二審法院應專就新訴為裁判,無須更就該判決之上訴為裁判。
66台上3320號裁判(66年11月9日)
原告將原訴變更時,法院以其訴之變更為合法,而原訴可認為已因撤回而終結者,應專就新訴裁判。原審既認為上訴人在第一審所為給付票款之訴,於原審變更為給付租金及損害賠償之訴為合法,則在第一審原訴之訴訟繫屬,應因訴之變更而消滅,亦即第一審就原訴所為之裁判,應因合法的訴之變更而當然失其效力,原審僅得就變更之新訴審判,不得就第一審之原訴更為裁判。
(D)X
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之1
上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第二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12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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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5829
第 447 條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A)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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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3 條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三審禁止的事情反推二審可以(B)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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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
裁判字號:
66 年台上字第 3320 號
第二審程序原告將原訴合法變更為新訴時,原訴即視同撤回(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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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4 條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第一項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上訴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者,第二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D)錯誤,可以要求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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