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A 上市公司為科技業大廠,甲為公司之董事,其因私人因素擬轉讓手上的持股,關於其持股轉讓限制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 3 日後,向符合主管機關所訂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B)甲於集中交易市場中,每日交易不超過 10 張者,得豁免轉讓方式限制
(C)甲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D)甲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 3 日後, 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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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4), B(55), C(38), D(43), E(0) #31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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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7043
證交法第 22-2 條 已依本法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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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C)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D)(B)
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A) 甲得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 3 日,向符合主管機關所訂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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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70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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