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下列何者並不屬於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且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A)民主共和國原則
(B)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C)政黨政治原則
(D)國民主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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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99), C(5676), D(82), E(0) #131826
統計: A(104), B(99), C(5676), D(82), E(0) #131826
詳解 (共 3 筆)
#223580
國民大會依正當修憲程序行使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修改憲法職
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係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
上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此等修改之條文則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我國憲法雖未明定不可變更之條款,然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
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基本原則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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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544
立憲主義的基本原理:
1.民主共和國
2.國民主權
3.主權在民
4.權利分立與制衡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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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627
釋字第499號解釋
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且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民主共和國原則
國民主權原則
保障人民權利
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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