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藥事法第102條之規定,醫師得於下列何種情形親自調劑藥品?
(A) 手術後,給與3日份口服藥品
(B) 在診所內給與高燒病患退燒藥
(C) 診所內聘用之藥師休假時
(D) 診所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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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4403), C(308), D(118), E(0) #882593

詳解 (共 7 筆)

#1246037
藥事法 第102條
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
為藥品之調劑。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
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所稱醫療急迫情形,係指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迫
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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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053

這題在考醫療急迫情形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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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0817
診所內本來就不該有藥師,附近只要有藥局都...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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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0254

高燒哪是醫療急迫啊...==

那小兒科每個小朋友發燒咳嗽流鼻水診所都直接給藥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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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8796

可是B又沒說診所沒藥師Q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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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2276
藥事法第 102 條第 2 項規定:「全...
(共 37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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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0379

請問之前釋憲是改了什麼內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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