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若廠商以偽造文件投標時,此時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不予發還押標金,就此事實下列何 者正確?
(A) 不予發還押標金屬於事實行為
(B) 不予發還押標金實務上認為屬行政罰
(C) 不予發還押標金屬於私法行為
(D) 不予發還押標金屬於管制性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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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12), C(26), D(175), E(0) #1650126

詳解 (共 2 筆)

#5464545
辦理招標機關要求廠商參與投標須繳納押標金,乃屬避免廠商有不當或違法之行為之管制措施,法律賦予辦理招標機關對於廠商如有法定不當或違法行為,得對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或予以追繳之權限,係以公權力強制實現廠商參與投標時所為之擔保,性質上屬於『管制性不利處分』,核與行政罰法所稱之『裁罰性不利處分』係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對於過去不法行為所為之制裁有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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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不利處分,係行政機關依法規規定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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