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機關辦理保全勞務採購,預估1年100萬元,並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中載明訂約2年,履約情形良好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續約2次每次1年,其採購金額為多少?
(A) 100萬元
(B) 200萬元
(C) 300萬元
(D) 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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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8), C(10), D(97), E(0) #3331424
統計: A(10), B(18), C(10), D(97), E(0) #3331424
詳解 (共 1 筆)
#6406857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三、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100萬*原定2年+後續履約良好可續約2次,每次1年100萬*2=共400萬
100*2+100*2=400
四、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五、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六、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四十八倍認定之。
七、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
八、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九、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十、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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