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非營利幼兒園之工作人員於屆滿一學年者,需接受年終考核。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績不 得考列甲等,1不當管教幼兒 2未經請假遲到、早退,合計超過二次 3未經園長同意, 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A)12
(B)23
(C)13
(D)1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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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34), C(1363), D(767), E(0) #578560

詳解 (共 4 筆)

#825286
第19條
  非營利幼兒園之工作人員應接受考核。工作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一、不當管教幼兒。 
  二、有遲到、早退情形而未經請假,合計超過三次。 
  三、有曠職之紀錄。 
  四、園長未經公益法人同意或教保服務人員未經園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六、辦理業務不服從主管指揮或態度惡劣,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 
  七、影響非營利幼兒園聲譽,有具體之事實。 
  八、其他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事項,且有具體之事實。 
  非營利幼兒園之工作人員有前項各款所定情形者,園長應與其面談,就園務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討論;面談內容及結果,應記錄於平時考核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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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288
以上資料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公布日期】102.11.14 【公布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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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575
看太快了,沒仔細發現是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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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364

法規名稱: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第 23 條 1

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一、有遲到、早退情形而未經請假,合計超過三次。

二、有曠職之紀錄。

三、園長未經非營利法人同意或教保服務人員未經園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四、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五、辦理業務不服從主管指揮或態度惡劣,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

六、影響非營利幼兒園聲譽,有具體之事實。

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僅得考列丙等:

一、對幼兒有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不當對待或剝削之行為。

二、其他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事項,且有具體之事實。

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有前二項各款所定情形者,非營利法人或園長應與其面談,面談內容及結果,應於平時考核時記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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