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依下列規定配置服務人員,1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每八 人應置服務人員一人 2為傳承族語、歷史及文化,教師、教保員得以經原住民族語認證且 具高中職以上學歷者替代之,但不得全數替代 3主任不得由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兼任 4因地理條件限制有進用困難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以具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替代教保 員,請問何者正確?
(A)1234
(B)234
(C)134
(D)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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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 B(99), C(202), D(2327), E(0) #578563

詳解 (共 4 筆)

#857667
第 十九 條 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服務人員,除主任得由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兼任
外,應置專任之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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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357
社區互助教保----------->可由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兼任

其他~例如公幼主任---->只能由教師兼任~~~~~教保~助教保不得兼

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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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945
主任只能教師和教保員和助理教保員兼任,請問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可以替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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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3509

名  稱: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第 20 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依下列規定配置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每八人應置服務人員一人,不足八人

者,以八人計;招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教保服務

時,亦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十五人應置服務人員一人,不

足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

第 21 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置下列服務人員:

一、主任。

二、專任之幼兒園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前項第二款服務人員因地理條件限制有進用困難者,於進用足額前,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得以具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替代。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其有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

提供其學習族語、歷史及文化之必要,經報直轄市、縣(市)教育及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會同核准者,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人員得依下列規定,以經

原住民族族語認證且具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歷者替代之。但不得全數替代

一、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達百分之五十者,替代一人。

二、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達百分之九十者,替代二人。

主任,得由第一項第二款服務人員兼任。但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主任,

必要時得由前項服務人員兼任。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服務人員總數未達五人者,得免置專(兼

)任主任,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將第一項至第三項服務人員之資格證書影本,公開於

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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