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101 年起,我國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以 ICF 做為評估方式, 將身心障礙分類由現行 16 類改為 ICF 之幾個系統
(A)六大系統
(B)七大系統
(C)八大系統
(D)九八大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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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70), C(1156), D(29), E(0) #711062

詳解 (共 3 筆)

#1016639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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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530
身體功能與構造、活動與參與、環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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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318

b身體功能

e環境

s身體構造

d活動與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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