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A 所有之土地被徵收,其對徵收補償價額不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以書面提出 異議,經主管機關為維持原補償價額之查處,A 對於該查處結果如有不服,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 政訴訟以資救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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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140), C(13), D(78), E(0) #3116093

詳解 (共 3 筆)

#5864598
109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裁定主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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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3188
司法院釋字第 747 號解釋理由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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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9157

行政大法庭:不服土地徵收補償價額 得提課予義務訴訟

對土地徵收補償價額不服,得依法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土地徵收補償係用以填補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被剝奪或其權能受限制之損失,故補償與損失必須相當,如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認為補償價額過低,而與損失並不相當,自得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救濟。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如已依法就徵收補償價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而經主管機關為維持原補償價額之查處通知時,該查處通知本質上即屬否准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補償價額差額請求之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之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主管機關另作成給付補償差額之處分或變更原補償處分另為補償價額較高之處分,以符合儘速發給補償之憲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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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行政程序法第120條規定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這裡的給付訴訟是針對第一項「違法」之撤銷,而非本題之「合法徵收」,故不能提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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