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中有關協商委員會之規定,下列那個選項為正確?
(A)協商委員會成立後,主管機關應指派就業服務人員協助勞資雙方,雇主不得拒絕就業服務人員進駐
(B)協商委員會成立後,勞雇雙方應即本於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協商
(C)協商委員會應由主席至少每週召開二次
(D)協商委員會協商達成之協議,效力等同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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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8), B(206), C(21), D(60), E(0) #168596

詳解 (共 5 筆)

#900667
第 8 條 
主管機關於協商委員會成立後應指派就業服務人員協助勞資雙方,提供
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相關諮詢。
雇主不得拒絕前項就業服務人員進駐,並應排定時間供勞工接受就業服務
人員個別協助。

第 5 條 
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
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
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
第 6 條 
協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代表一人及勞雇雙方同
數代表組成之,並由主管機關所指派之代表為主席。資方代表由雇主指派
之;勞方代表,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
,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單
位通知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推
選之。
勞雇雙方無法依前項規定於十日期限內指派、推派或推選協商代表者,主
管機關得依職權於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五日內代為指定之。
協商委員會應由主席至少每二週召開一次。
第 7 條  
協商委員會協商達成之協議,其效力及於個別勞工
協商委員會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並由協商委員簽名或蓋章。
主管機關得於協議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協議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前項協議書,法院應儘速審核,發還主管機關;不予核定者,應敘明理由
經法院核定之協議書,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
標的者,其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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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2320
大解法:自治精神..協商團協法:誠實信用...
(共 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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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70
第    5     條 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 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 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

協商委員會成立後,代表政府介入,已非單純勞雇雙方自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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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621
(B) 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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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47

B是成立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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