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那一種用途非屬外國人爲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而可 取得之土地?
(A)醫院
(B)教堂
(C)墳場
(D)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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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5), C(6), D(263), E(0) #898962
統計: A(8), B(5), C(6), D(263), E(0) #898962
詳解 (共 1 筆)
#4862100
第 17 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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