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甲向公務員乙表示,願以新臺幣10萬元之代價,換取乙將其主辦之工程招標底價洩漏給甲,乙答應後反悔未洩漏底標,將10萬元原封不動退回。依我國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應論以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
(B)乙應論以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C)甲應論以不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罪
(D)甲應論以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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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36), B(320), C(1245), D(946), E(0) #3127514
統計: A(3136), B(320), C(1245), D(946), E(0) #3127514
詳解 (共 10 筆)
#5905647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
公務員(收賄者)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行賄者)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學說上指出,收賄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中,「要求」指公務員對相對人請求給付不正利益之表示,相對人是否有所認識或承諾在所不問;「期約」指行賄者與收賄者間有關於賄賂之合意,無關日後是否實際交付;「收受」則指實際收取或接受賄賂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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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212
1.罪行判斷:
違背職務與否?
不違背:
行賄者:不罰(沒有期待可能性)
收賄者:論刑121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違背:
收賄者+公務員身分:論刑122-1之違背職務受賄罪
行賄者:論刑122-3之違背職務行賄罪
2.看構成要件:
要求、期約、收受賄絡即構成
之後退款、未洩漏底標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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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6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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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應論以不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罪(甲給乙錢,叫乙洩漏底價=違法的事)
- 「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是給公務員好處(包括金錢或 其他利益),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做「違法」的行為
- 「不 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是給予公務員好處,要求公務員 作「合法」的事
(B) 乙應論以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D) 甲應論以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教唆犯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4年台上字第2378號
(同旨97台非196) (洩密之對方不成立洩密罪共犯﹞ - 學理上所謂之「對向犯」,係指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人,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因行為人各有其目的,而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
- 苟法律上僅處罰其中部分行為者,其餘對向行為縱然對之不無教唆或幫助等助力,仍不能成立該處罰行為之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本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判例意旨參照)。
- 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罪,所處罰之犯罪主體為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之公務員,其對向行為之收受者,自無與該公務員成立共犯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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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3267
將10萬元原封不動退回,表示已經有收到賄款,因此成立收受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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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2309
有收$$就違背職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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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務員(行賄者)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收受賄賂......
「要求」指公務員對相對人請求給付不正利益之表示,相對人是否有所認識或承諾在所不問;
「要求」指公務員對相對人請求給付不正利益之表示,相對人是否有所認識或承諾在所不問;
「期約」指行賄者與收賄者間有關於賄賂之合意,無關日後是否實際交付
「收受」則指實際收取或接受賄賂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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