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訴訟應循之程序及相關要件,下列何機關得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外解決紛 爭之法定途徑等因素,為正當合理之規定?
(A)立法機關
(B)行政機關
(C)司法機關
(D)監察機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90), B(263), C(2924), D(67), E(0) #3127501
統計: A(2390), B(263), C(2924), D(67), E(0) #3127501
詳解 (共 10 筆)
#5909587
#591 詳細內容請參考釋字第591號
| 爭點 | 仲裁法未將仲裁判斷理由矛盾明定為得提撤銷訴訟之事由,是否違憲? |
| 解釋文 | 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惟訴訟應循之程序及相關要件,立法機關得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外解決紛爭之法定途徑等因素,為正當合理之規定;倘其規範內容合乎上開意旨,且有其必要性者,即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民事紛爭事件之類型,因社會經濟活動之變遷趨於多樣化,為期定分止爭,國家除設立訴訟制度外,尚有仲裁及其他非訴訟之機制。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及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人民既為私法上之權利主體,於程序上亦應居於主體地位,俾其享有程序處分權及程序選擇權,於無礙公益之一定範圍內,得以合意選擇循訴訟或其他法定之非訴訟程序處理爭議。仲裁係人民依法律之規定,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以當事人合意選擇依訴訟外之途徑處理爭議之制度,兼有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雙重效力,具私法紛爭自主解決之特性,為憲法之所許。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仲裁法規定「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者」,當事人得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前段),雖未將仲裁判斷之理由矛盾列為得提起訴訟之事由,要屬立法機關考量仲裁之特性,參酌國際商務仲裁之通例,且為維護仲裁制度健全發展之必要所為之制度設計,尚未逾越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並無牴觸。 |
- 立法院的權責:依憲法第62、63條,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與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 司法院的權責:依憲法第70、71條,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及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依法審判、懲戒公務員,與解釋憲法、法律及命令之權(不包括制定法律的立法權)
159
0
#5909618
釋字591號
立法機關得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外解決紛爭之法定途徑等因素,為正當合理之規定
立法機關得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外解決紛爭之法定途徑等因素,為正當合理之規定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