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一般外國專業人士依現行勞動部之規範,開放其得申請在臺從事之工作項目,包含: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華僑
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學校教師、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藝術
及演藝工作及下列何者?
(A)重大建設移工
(B)家庭幫傭
(C)機構看護
(D)履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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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46), C(5), D(347), E(0) #1651859
統計: A(68), B(46), C(5), D(347), E(0) #1651859
詳解 (共 4 筆)
#3395430
一般外國人士在臺工作專區依目前所開放外國專業人士在得申請在臺從事之工作項目,包含:
A.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B.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C.學校教師、
D.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E.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F.藝術及演藝工作、
G.履約人員
等7類,提供資格規範、應備文件、申請表格等申請相關之資訊。
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Content_List.aspx?n=1840E9E4C04A4F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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