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處分?
(A)市區道路開放通車
(B)十字路口之紅綠燈依序顯示
(C)警察命令違法集會之人群解散
(D)行政機關針對人民所申請之案件,發函限期命申請人補充相關資料
統計: A(829), B(1700), C(1008), D(5749), E(0) #1928069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處分:必須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法效性)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行政事實行為:不發生法律效果,而僅發生事實上效果的行政行為。不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
(D)行政機關針對人民所申請之案件,發函限期命申請人補充相關資料
發函應屬事實行為的觀念通知
行政機關只是在告訴你:期限內要補資料喔!(不然後面會怎樣我不知道) 申請人可以選擇補或不補
若逾期未補,行政機關就可以選擇不受理或駁回該案件→這時候成立行政處分,人民可提訴願再提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處分成立要件: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
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一般處分:
意義:即對一般性標識所確定範圍內之人或物所為之行政處份
種類:行政程序法第92條2項及訴願法第3條第2項
(1)對人之一般處份:相對人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行政處份。
ex. 交通號誌燈或手勢指揮汽車駕駛人等、公告某路段實施交通管制、斑馬線之設定;命令遊行之人解散。
(2)對物之一般處份: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之行政處份。
ex. 指定古蹟及更改街道名稱、新闢道路後公告通車。
17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處分?
(A)市區道路開放通車
行政處分 - 一般處分
(B)十字路口之紅綠燈依序顯示
行政處分 - 一般處分
(C)警察命令違法集會之人群解散
行政處分 - 一般處分
(D)行政機關針對人民所申請之案件,發函限期命申請人補充相關資料 .
不生法效果者為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針對(D)選項個人意見
首先先提到行政處分之要件:
1.為行政機關之行為
2.為公法行為or公權力行為
3.針對具體事件
4.單方行為
5.行政行為
6.發生法律效果
再來關於(D)選項:行政機關針對人民所申請之案件,發函限期命申請人補充相關資料
參考最高行政法院一O六年度判字第二一二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A)(B)(C)為一般處分
(D)未發生法律效果,非行政處分
a178885886 高二下 (2019/01/17)
這題感覺怪怪的,我在想那個D『發函』,是不是意思通知裏面的催告,也就是準法律行為而非行政處分?因為,行政處分,除了單方這個要件之外,另外應該也符合對外直接且公法上『具體』這個要件;發函補充「相關資料」,這個要求感覺比較有點抽象,因為沒有具體明確指出要補些甚麼資料,只說相關資料過於抽象,所以不是具體,是這樣嗎?
換個方式想,通知補充相關資料是形式上的行為,不生法律效果的事實行為(無拘束力),發函限期命申請人補充相關資料也是如此,只是經由(有法律效果之對內的)指命所指派的形式上行政作業行為,而非行政處分,除非是給予實質上發生法律效果,也就是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譬如違規舉發通知、兵役通知等(雖也是通知,但卻是課予相對人義務,義務不履行恐生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