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
(A)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欠稅者為限制出境處分
(B)企業未依電信管理相關法令申請許可,私自架設、使用電臺設備,該企業遭主管機關罰鍰
(C)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被裁處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D)電視臺持續播放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之節目,主管機關吊銷其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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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1), B(78), C(111), D(91), E(0) #3482025
統計: A(661), B(78), C(111), D(91), E(0) #3482025
詳解 (共 7 筆)
#6684815
行政罰法種類包括:
1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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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沒入
2 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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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種類行政罰
3 其他種類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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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 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A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
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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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
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C 影響名譽之處分:
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D 警告性處分:
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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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4869
(A)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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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的構成要件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欲合法啟動限制出境 必須同時符合三大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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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犯罪嫌疑重大
限制出境必須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為前提
限制出境必須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為前提
這不是單憑指控就能成立 實務上通常包括以下判斷因素:
涉案罪名的性質是否屬於重罪(如詐欺、毒品、財產犯罪等)
是否已有具體事證 如錄音、監視器、證人證詞等
是否曾被傳喚但拒不到案、或有逃避偵查的跡象
若僅為輕微罪名(如妨害名譽、輕度違規)通常不符此條件
是否已有具體事證 如錄音、監視器、證人證詞等
是否曾被傳喚但拒不到案、或有逃避偵查的跡象
若僅為輕微罪名(如妨害名譽、輕度違規)通常不符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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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備法定特定情況(三擇一)
除了罪嫌重大外 還須具備下列三種情況之一 才可進一步限制出境
例如
1 無固定住所或居所:當事人行蹤不明 或居住地不穩定 難以掌握其動向
2 有逃亡之虞:例如近期曾頻繁出國 突然變賣資產 購買單程機票等
3 有湮滅或勾串證據之虞:如曾威脅證人 隱藏手機 銷毀文件 等行為
※ 法條中使用「相當理由」而非「充分理由」
2 有逃亡之虞:例如近期曾頻繁出國 突然變賣資產 購買單程機票等
3 有湮滅或勾串證據之虞:如曾威脅證人 隱藏手機 銷毀文件 等行為
※ 法條中使用「相當理由」而非「充分理由」
是為讓檢察官能在偵查初期就採取必要防範措施 但仍需具備合理懷疑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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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有「必要性」才可啟動
即使具備前兩項條件 仍須通過「必要性」的審查
即使具備前兩項條件 仍須通過「必要性」的審查
也就是說:
是否有其他較輕微的替代措施(如限制住居、定期報到)?
被告是否配合調查?是否有正當理由出國?
若現階段偵查不會因出境而受阻 就不應動用限制出境這類高度干預自由的處分
被告是否配合調查?是否有正當理由出國?
若現階段偵查不會因出境而受阻 就不應動用限制出境這類高度干預自由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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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罪嫌重大」+「符合三項情況之一」+「具備必要性」時
限制出境才具備合法基礎
若當事人認為遭限制不當
可透過聲請撤銷或提起抗告來主張權益
避免權利遭到無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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