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有關地方議會的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
(B)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設程序委員會,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
(C)議事日程屬於定期會者,縣(市)議會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五分之一
(D)議事日程屬於定期會者,鄉(鎮、市)民代表會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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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52), C(237), D(1111), E(0) #1409947
統計: A(93), B(52), C(237), D(1111), E(0) #1409947
詳解 (共 8 筆)
#1489721
(A)地制§34
(B)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22
(C)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22
(D)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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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9092
回樓上
個人見解,斟酌參考
我覺得你可以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4條第一項的規定去推
縣市的會期有分30日跟40日
鄉鎮市民代表會的會期有分12日跟16日
(第二項說過延長的會期不得作為質詢之用,那就先不考慮延長日數)
如上述的法條所說 縣市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1/5
那我認為應該就是指不得超過30÷5=6日,40÷5=8日
同樣的鄉鎮市民代表會是說1/4 那就12÷4=3日 16÷4=4日
個人是這樣想的 若有錯誤歡迎考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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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8776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2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設程序委員會,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並得設各種委員會審查議案。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得設小組進行案件審查,並由主席審定議事日程。
前項議事日程屬於定期會者,縣(市)議會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五分之一;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四分之一。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之議事日程,應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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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4543
有人知道直轄市議會的質詢日期不得超過幾日嗎?
還是都沒規定呢? 剛好讀到這條好奇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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