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犯罪,何者並無結果加重犯之規定?
(A)傷害罪
(B)強制性交罪
(C)不能安全駕駛罪
(D)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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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111), C(380), D(489), E(0) #1861893

詳解 (共 3 筆)

#3260400
(A)傷害罪 刑法277Ⅱ犯前項之罪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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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2183

(A)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強制性交罪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
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C)不能安全駕駛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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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6905
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
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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