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種情形,如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無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A)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B)被告具原住民身分之簡易程序案件
(C)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D)被告為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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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698), C(30), D(54), E(0) #1861898

詳解 (共 3 筆)

#3282495

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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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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