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關於法院作成裁定之敘述,何者是錯誤的?
(A)裁定,原則上是針對程序,而非針對實體上之事項
(B)對於裁定不服者,原則上得提起抗告
(C)裁定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D)民事法院保全程序中之決定,均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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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4), B(253), C(2928), D(1497), E(0) #191326
統計: A(544), B(253), C(2928), D(1497), E(0) #191326
詳解 (共 7 筆)
#215872
裁定
1原則上無須本於言詞辯論
2無法定書面程式
3不必宣示
4可依當事人之聲請:法院亦可依職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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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83
裁定亦為裁判之一種,裁判除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均應以裁定行之,裁定通常係依據當事人之書面聲請,故原則上不必經言詞辯論。對裁定之不服,其由法院裁定者,得提起抗告,其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裁定者,則向法院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裁定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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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110
§234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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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8530
裁定不服→抗告
判決不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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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8777
其實A跟D已經有提示,裁定是針對程序的,既是審查程序,當然不必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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