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自治團體間之跨域合作,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針對下列何種事項, 應優先給予補助?
(A)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合作事項
(B)辦學績效優良之私立學校
(C)地方投資之事業
(D)公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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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0), B(28), C(30), D(26), E(0) #3035710

詳解 (共 2 筆)

#5678830
第 24-1 條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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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情形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
第一項情形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或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第一項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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