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因依法行使職權以致人民受有財產上之特別犧牲而應予補償者,應如何處理?
(A)以金錢補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B)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補償為例外
(C)予以回復原狀
(D)以金錢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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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2), B(265), C(31), D(4156), E(0) #1808176
統計: A(1452), B(265), C(31), D(4156), E(0) #1808176
詳解 (共 3 筆)
#3066144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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