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及相關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
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下列何者不屬之?
(A)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者
(B)曾參加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C)曾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D)有事實足認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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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0), B(124), C(141), D(210), E(0) #1652429
統計: A(950), B(124), C(141), D(210), E(0) #1652429
詳解 (共 3 筆)
#2448631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二、曾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三、有事實足認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四、在臺灣地區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行為,並經有關機關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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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419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vs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
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二、曾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三、有事實足認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四、在臺灣地區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行為,並經有關機關裁
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
定之虞,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二、曾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三、在臺灣地區外涉嫌犯罪。
四、在臺灣地區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行為,並經有關機關裁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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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0787
香港澳門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二、曾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三、有事實足認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四、在臺灣地區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行為,並經有關機關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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