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民眾報案指稱有一自用小客車長期停於路邊停車格內未移動,你前往處理發現該車車體髒污、鏽蝕、破
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並以電腦查詢車號,確認該車不是失竊、協尋車輛,你應採取下列何種處
置?
(A)認定該車為違規停車,於擋風玻璃雨刷處夾放逾時違規停車通知書
(B)認定該車為廢棄車輛,於車體明顯處張貼清理通知書
(C)認定該車為廢棄車輛,逕行通知環境保護局辦理移置作業
(D)認定該車為道路障礙,通知拖吊車協助拖吊移置
統計: A(76), B(2277), C(321), D(116), E(0) #1607080
詳解 (共 3 筆)
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有關廢棄車輛認定標準如下:
1、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2、車體髒污、鏽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3、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4、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經確認為廢棄車輛(有牌廢車)時,員警依規定填寫「查報占用道路廢棄機動車輛」聯單,及於車體明顯處,張貼清理通知單,限車主於7日內清理,並拍照存證;另以書面通知寄送車輛所有人,通知其限期清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50029&flno=4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第 4 條
I.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張貼日起7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II. 前項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由環境保護機關公告,經公告1個月無人認領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III.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將廢棄車輛依廢棄物清理時,其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可查明者,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報廢登記。有號牌者,亦應併同送交處理。
IV. 第2項公告應於公告欄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其內容包括被移置車輛之車輛類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號牌號碼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車輛特徵等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50029&flno=2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第 2 條
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輛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29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