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之 A 腳踏車為乙所竊取騎乘,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對乙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自竊取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甲對乙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自竊取後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甲對乙之盜贓物返還請求權,自竊取後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甲對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甲知有損害及賠償之人乙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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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 B(183), C(369), D(90), E(0) #388897
統計: A(236), B(183), C(369), D(90), E(0) #388897
詳解 (共 9 筆)
#529515
抱歉,看太快了...
c錯的原因是因為不是善意受讓占有人
第九百四十九條 (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之回復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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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 請問你知道選項a的出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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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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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766
| 第 197 條 |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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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534
感恩~另A選項是出自民963:(占有人物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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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963
選項C 乙不該當"占有盜贓物"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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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255
乙之盜贓物持有應該屬惡意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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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4723
乙竊取是惡意明知,根本不是善意不知而受讓的,因此不符合§949所說的「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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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564
請問為什麼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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