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乙丙丁戊共有 A 地,持分各五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將 A 地出售予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適法,出售為有償讓與行為,應依民法規定,經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B)不適法,共有人不得為受讓人
(C)適法,甲乙丙三人已符合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的行使要件
(D)適法,買賣契約業經甲乙丙戊同意,縱使戊未經計算在同意人數及應有部分內,仍得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辦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0), B(1472), C(424), D(147), E(0) #3349461
統計: A(50), B(1472), C(424), D(147), E(0) #3349461
詳解 (共 6 筆)
#6942685
土地法第34-1條執行要點
三、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
前項「有償讓與之處分行為,
共有人除依本法條規定優先購買外,
不得為受讓人」。
14
0
#7342088
三、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交換所有權及共有物分割;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他共有人之利益為限;所定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以有償為限。
前項有償讓與之處分行為,共有人除依本法條規定優先購買外,不得為受讓人。
前項有償讓與之處分行為,共有人除依本法條規定優先購買外,不得為受讓人。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