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提起專利行政訴訟,委任 A 律師、B 專利師為訴訟代理人,A 律師再委任 C 律師為複代理人, 被告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則委任專利審查官 D 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何者錯誤?
(A)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最多為 2 人,甲得委任 A、B 為訴訟代理人
(B)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如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可委任非律師之人,故甲得委任 B 為訴訟代理人
(C)訴訟代理人可委任複代理人 1 人,故 A 可以委任 C 為複代理人
(D) D 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屬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之專任人員,得為其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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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4), C(0), D(1), E(0) #2990816

詳解 (共 1 筆)

#6165471
行政訴訟法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有前項之許可。
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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