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政府機關以最有利標將智慧圖書館興建工程發包予乙營造商,並訂立工程採購契約。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乙興建智慧圖書館過程中,若其所使用之材料不符合環保法令要求,對於該瑕疵,甲應先請求 乙修補改善之
(B)對於前述材料瑕疵,若該材料乃係甲所提供者,乙雖疏於檢查而不知該瑕疵,乙仍免除其瑕疵 擔保責任
(C)對於前述材料瑕疵,若乙故意不告知其工作物之瑕疵者,甲對該工作物瑕疵之發現期間,得延 長為10年
(D)對於前述材料瑕疵,若該瑕疵已無法修繕,該瑕疵雖非為重大,甲得主張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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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331), C(206), D(723), E(0) #2573342
統計: A(30), B(331), C(206), D(723), E(0) #2573342
詳解 (共 7 筆)
#4575971
第494條(瑕疵擔保之效力2~解約或減少報酬)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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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6641
(B) 對於前述材料瑕疵,若該材料乃係甲所提供者,乙雖疏於檢查而不知該瑕疵,乙仍免除其瑕疵 擔保責任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本題乙非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
甲政府機關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乙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甲政府機關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才由乙負擔。
本題乙非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D) 對於前述材料瑕疵,若該瑕疵已無法修繕,該瑕疵雖非為重大,甲得主張解除契約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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