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政府機關以最有利標將智慧圖書館興建工程發包予乙營造商,並訂立工程採購契約。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乙興建智慧圖書館過程中,若其所使用之材料不符合環保法令要求,對於該瑕疵,甲應先請求 乙修補改善之
(B)對於前述材料瑕疵,若該材料乃係甲所提供者,乙雖疏於檢查而不知該瑕疵,乙仍免除其瑕疵 擔保責任
(C)對於前述材料瑕疵,若乙故意不告知其工作物之瑕疵者,甲對該工作物瑕疵之發現期間,得延 長為10年
(D)對於前述材料瑕疵,若該瑕疵已無法修繕,該瑕疵雖非為重大,甲得主張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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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331), C(206), D(723), E(0) #2573342

詳解 (共 7 筆)

#4575971

第494條(瑕疵擔保之效力2~解約或減少報酬)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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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6641
(A) 乙興建智慧圖書館過程中,若其所使用之材料不符合環保法令要求,對於該瑕疵,甲應先請求 乙修補改善之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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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對於前述材料瑕疵,若該材料乃係甲所提供者,乙雖疏於檢查而不知該瑕疵乙仍免除其瑕疵 擔保責任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本題乙非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甲政府機關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乙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甲政府機關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才由乙負擔。

(C) 對於前述材料瑕疵,若乙故意不告知其工作物之瑕疵者,甲對該工作物瑕疵之發現期間,得延 長為10年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延為十年。
(D) 對於前述材料瑕疵,若該瑕疵已無法修繕,該瑕疵雖非為重大,甲得主張解除契約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將第 494 條但書及第 495 條合併解釋: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第494條但)
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第495條)
得出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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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0369
重大 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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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7605
第 495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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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9906

B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
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
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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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8686
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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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2512
民法  494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工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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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83365
未解鎖
(A) 第 493 條 工作有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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