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民法第 796 條建築逾越地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建築逾越地界之適用對象,須為合法之房屋或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其他建築物為限
(B)逾越地界之房屋或建築物須非土地之無權占有人所建,否則鄰地所有人即得請求移去或變更
(C)建築逾越地界因在調和相鄰土地之利用關係,故並不區分逾越地界建築人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重 大過失,均受保障
(D)土地所有人於符合建築逾越地界之要件時,就其逾越地界部分之土地,對鄰地視為已有地上權 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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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5), B(441), C(124), D(172), E(0) #2098356

詳解 (共 7 筆)

#3816938
第 796 條 第一項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
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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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1368
(A)796-2
(B)796
(C)無故意或重大過失
(D)可請求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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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490
(A)越界建築需為房屋或房屋價值相當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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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929
第 796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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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7791
(A)建築逾越地界之適用對象,須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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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5746
關於民法第 796 條建築逾越地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建築逾越地界之適用對象,須為合法之房屋或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其他建築物為限

民法第 796-2 條
前二條規定,於具有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其他建築物準用之。

違章建築得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796條、796條之1第1項係在規範相鄰土地之越界建築是否得拆除及在何等情形下得免為拆除及移去,至建物是否屬實質之違章建築,而得由行政主管機關予以拆除,係屬行政機關之職責,非關民法前開條文之適用,上訴人以被上訴人之系爭建物有部分係屬加建,主張本件無比附援用民法第796條之1第1項規定之可言,尚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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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逾越地界之房屋或建築物須非土地之無權占有人所建,否則鄰地所有人即得請求移去或變更

民法第 796 條第1項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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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建築逾越地界因在調和相鄰土地之利用關係,故並不區分逾越地界建築人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均受保障

民法第 796-1 條第1項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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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土地所有人於符合建築逾越地界之要件時,就其逾越地界部分之土地,對鄰地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民法第 796 條第2項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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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9667
須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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