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
(B)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C)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D)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司法院院長調用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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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77), C(56), D(782), E(0) #1856587

詳解 (共 7 筆)

#3112265

82條(法官之代理)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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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3744
法院組織法第82條(法官之代理)  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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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1489
(A)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O)
(B)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O)
(C)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O)
(D)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司法院院長調用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X;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法院組織法 第 82 條 (法官不能執行職務時,其職務之暫代)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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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6898
第 82 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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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9966
法院組織法第82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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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3516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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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3883
自己筆記用   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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