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聯合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A)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有益於個別經濟與股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B)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三年
(C)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就其聯合行為之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
(D)聯合行為經許可後,因經濟情況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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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2), B(149), C(952), D(2613), E(0) #3171331
統計: A(592), B(149), C(952), D(2613), E(0) #3171331
詳解 (共 10 筆)
#6241326
(A)
公平法 第15條1項1款: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B)
公平法 第16條1項: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公平法 第16條2項: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C)
公平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對於前三條之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
(D)
公平法 第17條:
聯合行為經許可後,因許可事由消滅、經濟情況變更、事業逾越許可範圍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所附加之條件或負擔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變更許可內容、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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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8822
(A)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有益於個別經濟 與股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15條-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B)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三年
(16條-五年)
(C) 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就其聯合行為之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
(18條-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
(D) 聯合行為經許可後,因經濟情況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許可
(17條-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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