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有關自治條例之敘述,何者錯誤?
(A)自治條例得規定罰鍰之處罰
(B)自治條例須經地方立法機關之通過
(C)自治條例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 20 萬元為限
(D)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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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158), C(2898), D(296), E(0) #2797113

詳解 (共 8 筆)

#5188986
自治條例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台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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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7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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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7059
XC自治條例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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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4072
地方政府最多可以罰人民10萬元罰款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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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7984
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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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5904

(C) 自治條例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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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8516
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B);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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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D),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A)。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C);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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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0898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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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84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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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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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167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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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級機關備查 (地方制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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