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關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保護令之審理與核發,何者正確?
(A)法院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得不經審理程序核發暫時保護令
(B)法院得進行調解或促成和解
(C)若被害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刑事告訴,於判決確定前,法院得停止程序
(D)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限為 2 年以下,延長以 1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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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50), C(30), D(43), E(0) #3143582
統計: A(211), B(50), C(30), D(43), E(0) #3143582
詳解 (共 3 筆)
#6596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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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院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得不經審理程序核發暫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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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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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為了給予被害人即時的保護,避免在通常保護令冗長的審理程序中發生危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第 3 項明確授權法院在必要時,得不經審理程序,直接依聲請人所提事證核發暫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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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院得進行調解或促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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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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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考量到家庭暴力案件中,雙方權力地位常不對等,為避免被害人在壓力下做出不利的妥協,《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第 3 項明文規定:「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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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若被害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刑事告訴,於判決確定前,法院得停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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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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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保護令的目的是「預防未來危害」,與刑事告訴追究「過去犯行」的目的不同,兩者程序各自獨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因被害人已提起或未提起刑事告訴或自訴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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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限為 2 年以下,延長以 1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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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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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限確實是 2 年以下。然而,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第 2 項**,被害人得聲請延長,且法律僅規定「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並未限制延長的次數。只要有延長之必要,可以不限次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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