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為沒入之標的?
(A)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抽象輕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之工具者
(B)應受處罰者為規避其所有物遭沒入而移轉時,第三人因重大過失不知而取得該物所有權
(C)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受處罰者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或使用致不能裁處沒入時,該物 之價額
(D)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受處罰者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或使用致不能執行沒入者,該物 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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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666), C(752), D(452), E(0) #3255438
統計: A(148), B(666), C(752), D(452), E(0) #3255438
詳解 (共 7 筆)
#6133847
(A)行政罰法第22條第1項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反面解釋:如果所有人只是抽象輕過失,不得裁處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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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行政罰法第22條第2項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仍得裁處沒入)。
⇒反面解釋:如果第三人因重大過失不知而取得該物所有權,不得裁處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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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行政罰法第23條第1項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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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行政罰法第23條第2項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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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3389
C: 行政罰法第23條第1項~沒入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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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3509
C D差在哪......
不就是前後造成所有物不能沒入,然後只能以所有物的價值去沒入嗎......
只是前,是用裁處
後,是用追徵。
考這個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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