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委託書之取得,其徵求行為應遵守法令限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代為發放股東會紀念品或徵求人支付予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合理費用外,不得為以給付金錢或其 他利益價購為條件
(B)不得利用他人名義徵求
(C)不得將徵求之委託書作為非屬徵求之委託書出席股東會
(D)持未遵守法令限制規定之徵求委託書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該次股東會決議將因此無效 代號:80350 頁次: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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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8), C(12), D(120), E(0) #1195031
統計: A(4), B(18), C(12), D(120), E(0) #1195031
詳解 (共 3 筆)
#4904406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22 條
使用委託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其委託書用紙非為公司印發。
二、因徵求而送達公司之委託書為轉讓而取得。
三、違反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於徵求場所外徵求委託書或第四項規定。
五、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委託書。
六、依第十三條出具之聲明書有虛偽情事。
七、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一項或
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八、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代理股數超過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所定限額,
其超過部分。
九、徵求人之投票行為與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記載內容或與委託人之
委託內容不相符合。
十、其他違反本規則規定徵求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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