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應如何計徵土地增值稅﹖
(A)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就其取得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B)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增加者,其價值增加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C)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減少者,其價值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D)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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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44), C(548), D(37), E(0) #1260602
統計: A(41), B(144), C(548), D(37), E(0) #1260602
詳解 (共 3 筆)
#6626132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1.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2.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3.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4.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5.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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