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監獄對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行為時,得施以懲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告
(B)停止接受送入飲食 3 日至 7 日
(C)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 7 日至 14 日
(D)移入違規舍 5 日至 9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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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27), C(43), D(1756), E(0) #2988191
統計: A(40), B(127), C(43), D(1756), E(0) #2988191
詳解 (共 4 筆)
#6345294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86條第1項,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監獄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 警告
- 停止接受送入飲食3日至7日
- 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7日至14日
- 移入違規舍14日至60日
為了更詳細地了解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的相關規定,以下提供一些補充資訊:
-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 法務部制定了《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詳細規定了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的行為態樣、應施予懲罰的種類、期間、違規舍之生活管理、限制、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 此辦法強調,監獄在施以懲罰時,應視違規行為情節的輕重,並審酌行為的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受刑人的平時行狀等因素。
- 懲罰的執行:
- 監獄對於受刑人施以懲罰,應由監獄人員製作受刑人懲罰報告表。
- 受刑人移入違規舍時,監獄人員應告知執行期間,並於執行期間按日填寫受刑人移入違規舍觀察紀錄表。
- 監獄得依管理需要分配舍房,並作成書面紀錄。
- 監獄對於移入違規舍受刑人應施以輔導,並得增加個別輔導頻率,促進其遵守紀律。
- 相關注意事項:
- 機關行使裁量權如逾越法定裁量範圍,當構成裁量瑕疵,除得成為申訴之理由外,亦屬違法處分。
- 收容人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其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
希望以上資訊能幫助您更全面地了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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