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拘提逮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無一定之住、居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故無須使用拘票
(B)鑑定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但不得拘提之
(C)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法院
(D)拘提被告,應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別有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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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083), C(144), D(257), E(0) #597342
統計: A(61), B(1083), C(144), D(257), E(0) #597342
詳解 (共 3 筆)
#873134
A 逕行拘提係指不須經傳喚即可拘提,仍須拘票。
B 因無特殊規定,準用人證規定,197準用178I。199,鑑定人不得拘提。
C 87II,送交檢警而非法院。
D 91,例外才送最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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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363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場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
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
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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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3252
1. 為什麼 (B) 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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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96 條,鑑定人準用關於證人的規定。而第 178 條規定:證人(鑑定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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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點: 選項 (B) 說「不得拘提之」,這與法律規定直接衝突。在刑事訴訟中,為了發現真實,國家對於不到場的鑑定人是有強制力(拘提)的。
2. 為什麼 (C) 是正確的?(關於「送交法院」的爭議)
你擔心的點是:(C) 說「送交法院」,但法條是說「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
其實,這是因為 《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 的規定:
「通緝之被告,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司法警察逮捕之。」
在法律解釋與考題實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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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的發布者: 通緝可以由「檢察署」發布,也可以由「法院」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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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對象: 雖然第 87 條字面上寫送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但通緝犯最終必須解送到「原要求通緝的機關」。如果該被告是被法院通緝的,送交法院在法理上是成立的。
答案應該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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