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據民國 111 年《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之補償規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致第三人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B)補償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
(C)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
(D)補償辦法明定協議之方式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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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5), B(687), C(283), D(649), E(0) #3100859
統計: A(1945), B(687), C(283), D(649), E(0) #3100859
詳解 (共 9 筆)
#5829274
簡單來說就是P械法11條
1.自由和權利是警察違反條列使用警械
2.致第三人身體生命財產是警察合法使用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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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505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四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
,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第三人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請求之。
沒有自由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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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3099
(A) 致第三人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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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11條第三項: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致第三人生命 身體 財產遭受損失時 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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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11條第三項: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致第三人生命 身體 財產遭受損失時 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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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1855
17.依據民國 111 年《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之補償規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 致第三人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違法 :權利自由/ 合法 : 生 身 財)
(B) 補償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
(C) 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
(D) 補償辦法明定協議之方式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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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2520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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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2931
生命身體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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