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對於身心障礙幼兒提供之支持服務,下列哪一項做法是不正確的?
(A)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並不適用支持服務
(B)幼兒園得向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申請提供支持服務
(C)幼兒園得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支持服務補助經費
(D)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載明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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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2), B(35), C(35), D(25), E(0) #1832144
統計: A(1382), B(35), C(35), D(25), E(0) #1832144
詳解 (共 4 筆)
#4621484
特教法 第33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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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1490
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第12條
學校(園)及機構提供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之支持服務,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中載明。
學校(園)及機構得向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申請提供支持服務,或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經費。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之支持服務前,應將所需服務於實驗教育計畫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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