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某甲缺錢花用,到某乙所住之公寓樓下的樓梯間竊取自行車一台,賣給某丙,甲應論以何罪?
(A)普通竊盜罪
(B)加重竊盜罪
(C)普通侵占罪
(D)贓物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55), B(1473), C(19), D(56), E(0) #1309721
統計: A(455), B(1473), C(19), D(56), E(0) #1309721
詳解 (共 4 筆)
#2548924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972號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其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至公寓樓下之「樓梯間」,雖僅供各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整體而言,該樓梯間為該公寓之一部分,而與該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於侵入公寓樓下之樓梯間竊盜,難謂無同時妨害居住安全之情形,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於侵入住宅竊盜罪。
62
0
#1476547
所以實務見解認為樓梯間已經屬於住宅或有人居住建築物之範圍。
15
0
#1564487
加重竊盜
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2
0
#1436616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