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王姓代理教師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學生身心侵害,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且應議決幾年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A)一年以下
(B)一至四年
(C)二至四年
(D)三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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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580), C(105), D(198), E(0) #3275373

詳解 (共 2 筆)

#6213597
教師法
第 15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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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892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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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解析:代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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