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甲向男友乙泣訴幼時遭父親 X 猥褻的往事,乙聽聞後建議甲毒殺 X。甲雖接受乙的建議,將毒藥摻入綠豆湯中,但後來終究因於心不忍,而將綠豆湯倒掉,沒有端給 X 吃。就上述事實,甲、乙之行為應依何罪名論處?
(A)甲構成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未遂犯,乙構成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教唆犯;
(B)甲構成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未遂犯,乙構成普通殺人罪教唆犯;
(C)甲構成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預備犯,乙構成普通殺人罪教唆犯;
(D)甲構成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預備犯,乙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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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221), C(130), D(630), E(0) #3228700
統計: A(63), B(221), C(130), D(630), E(0) #3228700
詳解 (共 3 筆)
#6313559
如果有著手的話 答案就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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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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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毒藥摻入綠豆湯,這屬於「準備工具」與「布置環境」的階段,也就是預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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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著手: 所謂「著手」,必須是行為人開始實施具體侵犯法益的動作(例如:把湯端給 X、勸誘 X 喝下)。甲在端給 X 之前就倒掉了,行為止於預備階段。由於刑法第 272 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有處罰預備犯(準用第 271 條第 3 項),故甲成立該罪之預備犯。
(A)錯誤甲尚未「著手」,不成立未遂;且乙因甲未著手而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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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錯誤同上。且乙若成立,依身分從屬(§31 II),亦應論以殺尊親屬罪之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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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錯誤甲的部分正確,但乙的部分錯誤。現行法不處罰預備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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