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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水評價◆民法物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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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甄試:民法物權編#2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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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4年 - 104 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甄試:民法物權編#25716 |
科目:
台水評價◆民法物權編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4年 - 104 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甄試:民法物權編#25716
年份:
104年
科目:
台水評價◆民法物權編
17.甲將小提琴寄放於乙之家中,乙將該小提琴設定質權並移轉占有予丙,以擔保乙向丙之借款,此時:
(A)因乙並非小提琴之所有權人,其所為之質權設定無效,丙無法取得質權
(B)縱乙無處分該小提琴之權利,丙仍取得其質權
(C)非經甲之承認,該質權設定對甲不生效力
(D)甲得向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小提琴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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